但在《规范》出台前,大多时候安朵和她的同事们往往因是否一定强制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告知配偶感染事实左右为难。
仅以临江县疾控中心为例,该中心曾管理过七十个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但就因为告知配偶的事情流失了十四个。
每当赵安全问及感染者:
“考虑得怎么样了?准备告诉爱人吗?”
这句话一出口,有的人就不再接听电话,有的甚至更换了手机号。
在安朵发表的那篇文章中,责任编辑还把滇云省艾滋病防治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疾控中心艾滋病防治首席专家鲁家林的评论文章一并安排上了。
在鲁家林看来,认可和捍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告知责任是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自己基本的权利,我们应该保护他们的权利,如果知道自己感染了,有义务告诉结婚的伴侣。
应该由他来讲,而不是由医务人员替他讲,他有这个义务。
鲁家林指出,从艾滋病防治理论上讲,这样的规定有助于防止艾滋病患者再次传播他人,从源头上防止艾滋病的传播。
这样有助于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摸清艾滋病疫情,及早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也利于及时为艾滋病患者提供咨询、治疗、救助、关怀等服务。
从权利角度讲,这也是维护艾滋病患者配偶及性关系者健康权利的保障。
作为艾滋病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密切性接触者,有获悉对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知情权利。
以便于他们保持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避免高危性行为,不发生无保护的性接触,有效地阻断再次传播。
显然,鲁家林的评论文章支持了安朵的观点,也道出了艾滋病告知在基层一线面临着情与法的冲突,乃至尴尬。
当然,毋庸置疑的是,消除感染艾滋病告知的困扰并保证其有效实施,是艾滋病防治的重要环节。
而提高非歧视性的社会环境,更是当中关键一环。
在临江县洛兹乡曾有个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乡上办理低保时,主动向工作人员说明了自己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身份,希望能得到更多的帮助。
然而,这一消息很快被扩散至全乡的各个角落,大家都不愿再与他来往,就连自己上街买菜,卖菜的人都向他挥手不让他靠近摊位。
每每想起这件事,安朵就义愤填膺地说道:
“歧视太让人伤心!”
安朵就这个案例,在她主持召开的大小会议上逢会必讲。
她痛心疾首地呼吁,艾滋病就是一种病,跟其他的病没有什么区别。
只是传播的途径让人把艾滋病看成了洪水猛兽。
因为传播途径有吸毒传播,有卖淫嫖娼传播,所以人们总是把感染的途径和患者联系在一起,认为得了病的人不是好人。
安朵愤愤地说:
“我认为这种看法是一种偏见,应当把艾滋病当成一种正常的病看待,感染者就是受害者!”
同时,安朵旗帜鲜明地认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要真正担负起应有的责任。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不履行告知配偶及性关系者的义务,已经给人们带来了严重的困扰。
近年,在临江县陆续出现了一些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的行为,这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安全的重大问题。
但对于此类行为如何处罚,受害者应该得到怎样的赔偿,目前尚无法律明文规定。
现实为安朵的担忧提供了证据。
几年前,一位娱乐行业服务小姐在得知自己被感染艾滋病病毒时,情绪失控。
“谁给我传上,我就让他不得好死!”
随即她与县疾控中心断绝了联系出走外地。
一年后她再次找到疾控中心,这时赵安全和他的同事们发现她已经怀孕了……
为此,安朵坚持认为,如果知道自己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而有意感染别人,这样的做法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尽管《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更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第六十二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对于故意实施传播艾滋病病毒的行为应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如何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又如何计算和弥补受害人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条例》均无明确规定。
安朵又在《滇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简讯》中发表了一篇文章。